近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天津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推进中药产业特色发展,提高发展活力,《条例》中制定了一系列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的措施,现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No.1
基层医疗机构要设置“国医堂”
《条例》中表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国医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
No.2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依法提供中医药服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天津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并按照规定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No.3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经培训合格可以开展相应中医药服务
《条例》介绍,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经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家庭医生团队工作中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经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村卫生室以及家庭医生团队工作中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No.4
中医医疗机构应设置治未病科
《条例》强调,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治未病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治未病服务。
No.5
中医医疗机构应设置康复科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康复服务。
No.6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将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推进应急设施建设。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
No.7
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
《条例》表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医教协同培养中医药人才,推进中医药毕业后教育与专业学位教育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天津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完善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标准,针对中医药专业技术岗位服务能力要求,实施专项培训。
天津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将中医药知识纳入非中医类别医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同时,要完善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政策、措施,鼓励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攻读中医专业学位,鼓励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通过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学习中医药。
临床类别医师通过中医药学习考核合格后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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